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bfg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湖南省卫生厅:bfg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你厅《关于对擅自变更执业地址的医疗机构适用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bfg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登记注册的执业地址执业。对违反《条例》规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变更执业地址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bfg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此复。bfg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生部bfg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bfg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上一篇: 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
武汉卫生热线12320
微信服务号
微信订阅号
视频号
抖音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