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台港澳居民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中身份证填写有关问题的批复V3m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妇社发〔2009〕515号V3m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东卫生厅:V3m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你厅《关于台港澳居民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中身份证填写有关问题的请示》(卫〔2009〕10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V3m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 〔2009〕96号)规定,《出生医学证明》上的“身份证号”栏目按照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填写。V3m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9年11月13日V3m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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