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EUF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政法发〔2006〕518号EUF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EUF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你厅《关于〈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卫报〔2006〕2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EUF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为“无尘肺0+”的,可以按疑似职业病病人对待,应该认为是处在医学观察期。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尘肺期I的,则应按职业病处理。EUF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此复。EUF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EUF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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