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NJ0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法监发〔2002〕173号NJ0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川省卫生厅:NJ0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你厅《关于贯彻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卫发[2002]1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NJ0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成员应当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NJ0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有“三名以上”与所申请的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有资格的诊断医师。职业病诊断机构组织开展诊断工作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其他单位有资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参与诊断,受聘的医师参与诊断结论的讨论,并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署名。NJ0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有关的“证书”等印刷品,由各省按照我部规定的统一格式自行印制。NJ0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我部目前正在研究制定职业病诊断医师的管理规定,有关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的具体问题将在规定中予以明确。NJ0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此复。NJ0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〇〇二年七月十九日NJ0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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